【 教学有關 】

"撞伤不如撞死?"


前几日办公室里面有个老师,她说她在上班来的路上看到非常令人心寒的一幕.有一辆车子在一个人身上来回压了8次,终于把那个人给弄死了.
然后又有另外的老师说出一个目前在我这个地方存在的一种非常可怕的现象.
说是河南还不知是安徽的那些在这边打工的开车民工形成一个组织.若在路上撞伤人,医药费等等由个人自己负担,若在路上撞死人,由组织当中的人共同负担所要补偿的费用.

听完之后,觉得非常心寒.暂且不说这个组织是不是真的存在,若是这个老师捕风捉影的说法,那肯定也有他说出来的一定根据吧.所以,今天在浏览新闻和评论的时候,突的看到这个大标题的时候,就仔细的去阅读了一记.


愿“撞伤不如撞死”永不重演
【来源:《新民晚报》】

“我们开车的有个公开的秘密,把人撞残废比撞死还要多赔钱。”沉重、愤慨,已经无法全部代表我看到这句话时的心情。我最大的疑惑在于,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是什么造就了这个“公开的秘密”?
  也许那位旁观者的话有失片面,但现实土壤中到底有没有结出“撞伤不如撞死”的“恶之花”呢?相信没有人敢下结论说“没有”。那么,如果“撞伤不如撞死”成了流传于汽车司机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我们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最低诉求——生命安全,又拿什么来保障?
  “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所谓的生活费一般是指用于吃穿用的一般消费支出,往往比较低。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使造成伤残的赔偿数额高于造成死亡的赔偿数额,使得健康权的价值高于人的生命权价值。
  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这一现象终于有了改观。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
  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体现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表面上看,它涉及的只是个别受害者利益;但从本质而言,由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加剧“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非道德行为,最终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位,因此必须予以改变。


“撞伤不如撞死”心态从哪来?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张田勘专栏

肇事司机撞了人不仅不救助,反而会一是逃窜,二是故意返回来再反复碾压受害者,以致其迅速死亡。这种情况已成为国内交通事故的一个痼疾。是中国人缺少人文关怀、不敬畏生命,还是驾车者素质特低,还是中国现阶段整体道德滑波?也许都有,但根本上与我们对生命价值的认同以及赔偿制度有关。
  从横向和竖向的坐标加以比较,就可以看清中国人生命价值几何。不久前,英国铁路公司宣布将向波特斯巴火车出轨事故的受害者支付总额达1200万英镑(约合1824万美元)的赔偿,事故中7名死者的家属将分别获赔100万英镑(152万美元)。而美国“9·11”事件中遇难者的家庭,平均获得的赔偿金超过150万美元。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国外的事,没有可比性,那就看看国内对各种事故生命价值的赔偿标准吧。2004年5月1日以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偿费”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正是这种低廉的生命价值使得肇事者在出事之后的决策与行为必然趋向于不尊重生命,因为相对于一条生命几万元或十多万元人民币,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于是,甚至会出现不顾一切地逃逸和将伤者碾死的做法。比如,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满意”。这个事件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中“撞伤不如撞死”说法的典型诠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提高了一倍,并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但这种提高也不过是将一条人命的最高价值提高到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同样无法在经济杠杆上调整肇事者的“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和做法。
  而且,我国对死亡赔偿规定是按“事发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就必然存在不同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除了会导致司法腐败和不公外,还同样会促使肇事司机不尊重和不敬畏生命。比如,2004年5月在湖北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就产生了死亡者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的激烈争执,原因在于湖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2元/年,农村居民则为2567元/年,这个差别乘以20年赔偿年限可达到八九万元。
  当然,除了我们的赔偿制度所界定的生命价值太低而促使肇事者轻薄生命外,多少中国人道精神缺失和不遵守制度的行为方式有关系。仅以这次林肯车肇事中的前两个因素而言,违规调头和不慢速行驶就使得这次事故难以避免。更何况我们一直缺少调整人与机器、人与车关系的以人为本的规章,例如人车相遇必须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


sohu论坛转贴内容摘抄

现在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纠纷。时常看见报道称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索要高额的赔偿金,例如安装假肢、误工费、抚养费等等,导致肇事司机无力赔偿,家破人亡。而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只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金和相应的交通肇事罪,“免去了”很多因伤者再次提出的种种要求的“烦恼”。所以,一些黑心司机,往往在肇事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时候,将原本有希望救活的伤者“碾死”或“撞死”,他们要么毁灭证据逃之夭夭,要么就等着交警来认定这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所以很多司机私下会讨论,发生了将人撞伤的情况,就要视情况决定“处理方案”,若受害者伤的很重,那不如直接“碾死”算了,这也是帮受害者“解脱”。


如何遏制“撞伤不如碾死”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朱子一】
浙江台州一老人在小区散步时,被小车撞倒并反复碾轧三遍后身亡。这一切被小区的监控录像全部拍摄下来,家属不忍目睹。(4月6日《都市快报》)
  据了解,这名司机并没有喝酒,也非大奸大恶之人,但长久以来,有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车碾死人比撞伤人的成本要低得多,比如,一个人被撞成重伤,误工、医疗等赔偿可达百万元;但一旦撞死,大概20多万元可了结案件.
  因此,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司机一旦撞人,往往选择把伤者碾死。这次,小区录像将这一幕真切地记录下来,让我们再次直面“撞伤不如碾死”的残酷与血腥。
  法律的功能,一是惩治罪犯,一是预防犯罪。当犯罪的成本远远大于犯罪获益时,嫌疑人才会权衡利弊,停止犯罪。可以说,正是由于碾死人的成本大大低于撞伤人的成本,一些司机才选择碾死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增加犯罪的成本,让司机从撞人后尽最大努力救治伤者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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